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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适法意见合集(中)
2024/10/7 1:45:41      点击:

2021.12-2024.1)

6案外人不能以被执行人账户中的资金系其误汇为由排除强制执行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账户,案外人以被执行人账户中的资金系其错误汇款,其系该资金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被执行人账户中的资金被执行法院冻结后,案外人以该账户中的资金系其误汇,其系资金的实际所有权人等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由:一、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同时作为不特定物,流通性系其基本属性,在银行执行了汇款人意图的情况下,即发生资金交付的效力,货币合法转入产生的民事权利由账户所有人享有,汇入被执行人账户的资金为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基于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基本原则,即使错误汇款确属事实,对于汇款人而言,错误汇款的法律后果是其对汇入款项账户所有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属于债权范畴,而非物权,该不当得利请求权并无优先于其他普通金钱债权的效力,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三、案外人虽然不能以被执行人账户中的资金系其误汇为由排除强制执行,但如果案外人确有证据证明其系错误汇款的,其可依法另行向被执行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等。

7账户借用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因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案外人以其系该被冻结账户的借用人和该账户中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被执行人账户被执行法院冻结后,案外人以其系账户的借用人和账户中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由:一、《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亦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二、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同时作为不特定物,流通性系其基本属性,货币占有即所有,账户借用人违规借用银行账户,由此带来的风险应自行承担。

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主要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等明确特殊账户有专款专用的安排,实质上不属于开户人所有,经法定程序可以解除冻结相应款项。如以相关基金会、政府监管账户名义开立的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账户等。

8以集体所有土地为标的签订的用于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无效

审判实践中,对于以集体所有土地为标的签订的用于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合同的效力问题,认识存在不一致。

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34次主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当事人以集体所有土地为标的签订的用于商品住宅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第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限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商品住宅用地未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

由此可见,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用于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约定以集体所有土地为标的签订的此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其约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9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审判实践中,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认识不一致。

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之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审判实践中,对于承包人对违章建筑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认识不一致。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对违章建筑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系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故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其建设完成的建设工程依法可以流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是建设工程宜折价、拍卖。因违章建筑不宜折价、拍卖,故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