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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调查与清偿
2023/6/7 23:03:14      点击:


摘要:维护和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新《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本文根据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结合破产清算的实践经验,针对以法院为主导,以消灭被市场淘汰的企业主体资格为目的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调查与清偿职工劳动债权问题进行探讨,期望对从事相关业务的同仁有所裨益。

关键词:企业破产  职工劳动债权  调查  清偿

企业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被裁定宣告破产,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就意味着其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资格或者企业法人资格即将消灭。企业破产清算,不仅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受损,而且员工失去工作岗位。尤其是一些大中型国有、民营企业破产会造成大量的员工失业,如果管理人不能审时度势,及时调查并妥善处理企业所欠的职工劳动债权及有关问题,轻者阻碍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严重的可能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因此,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时妥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问题,对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推动破产清算工作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定义及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受理之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随着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从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实际出发,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除包含上述法律规定的项目之外,还应包括劳动者按照国家政策、劳动合同、企业制度应享有的其他待遇和经劳动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确认应由企业支付的有关费用。工资,简而言之就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报酬。按照1990114日由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1994126日由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薪、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报酬等。工资的具体构成参照1990114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行核定。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有关费用。主要包括发生工伤事故和视同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致残职工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职工生前承担抚养、赡养、扶养责任的亲属所需费用;发生工伤或者工亡事故,企业应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如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是指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应缴的个人部分,由企业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后,企业未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而所欠的费用,包含因此产生的滞纳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破产企业欠缴职工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仅指欠缴的本金。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包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前述款项应向劳动者支付50%-100%的加付赔偿金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

劳动者按照国家政策、劳动合同、企业制度可以享受的其他待遇主要是指按照1990114日由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的,除本文前述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定义和范围确定之外职工应享有或者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比如住房公积金、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稿费、讲课费、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交通费、话费补贴等。

经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确认应由企业支付的有关费用是指因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劳动者与企业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劳动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裁决确认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的有关费用。

另外,在破产实务中,还存在职工集资款清偿问题。根据新《企业破产法》关于职工劳动债权的规定,我们认为职工集资款不属于职工劳动债权。但对于职工集资款的清偿在新《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管理人可以结合破产企业的实际状况,从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

二、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调查与清偿流程

为切实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缓解职工因破产面临的失业焦虑情绪,尽量避免因企业破产导致的职工上访或者有关群体性事件。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应及时对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进行调查和妥善处置。根据破产清算工作实践,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调查与清偿可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职工身份 

(二)调查核实职工劳动债权 

(三)公示职工劳动债权,处理异议

(四)向债权人会议通报职工劳动债权情况

(五)清偿职工劳动债权 

三、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调查与清偿措施

(一)调查核实职工身份

企业被裁定宣告破产,管理人应及时接管破产企业。在接管企业之后,对企业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将有关职工的劳动人事资料(如企业建立的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档案、职工异动单、社会保险档案、工资福利发放清单或财务凭证)作为调查核实职工身份的第一手资料。职工身份调查主要可以从真实性和连续性两方面进行。调查的原则以管理人自主调查为主,有关职工配合为辅,在证据缺失或者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当事职工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职工身份的责任。

1.职工身份的真实性调查

对于破产企业职工身份真实性的调查,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差别很大。国企是原计划经济制度的产物,有着严格的用人用工制度和相对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所以,对于国企职工身份真实性的调查难度相对较小,可以从企业职工基本档案、职工调动档案、社保档案、招工文件以及政府文件等资料着手,综合现有相关材料对企业职工身份进行调查核实。民营企业虽然形式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设立,但在劳动用工制度规范上空有其表的现象却普遍存在。大部分民营企业没有实际意义上的职工档案,甚至没有按照劳动法律制度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的连劳动合同都没有签订,更不要说是完善的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对于那些管理制度相对健全和规范的民企,职工身份的真实性调查可以参照国有企业的调查模式。而对于那些劳动用工制度缺乏,管理不规范的民营企业,可以采取分步调查的方式对职工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调查。首先调查企业的自有档案及资料,比如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名单、企业职工花名册及考勤表、车间线组的名册及考勤表、职工异动单、工资审批单及发放单、企业统一开立的工资账户、按件计酬的计件统计单等;其次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调查,调查该职能部门保存的有关企业和职工的信息,比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备案信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名单和缴费情况、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用工信息和个人求职信息等;再次向已确定职工身份的职工进行调查,核实被调查人员的职工身份。

2.职工身份的连续性调查

在对职工身份的真实性调查的同时,还应对职工身份的连续性进行调查。连续性调查一是印证职工身份的真实性,二是核实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为计算工龄和经济补偿金等提供依据。职工身份的连续性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连续性、职工花名册的连续性、车间线组考勤的连续性、工资福利待遇发放的连续性、参加社会保险的连续性等方面进行调查。

(二)调查核实职工劳动债权

调查核实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是调查与清偿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核心工作,是一项非常繁杂而细腻的工作,对清偿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包括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界定、职工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资福利待遇发放、代扣代缴费用、经济补偿和劳动赔偿的调查等。调查核实职工劳动债权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1. 界定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

要对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进行调查,首先要清楚什么是破产职工劳动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破产职工劳动债权应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在企业破产受理之前所欠;二是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破产债权范围的职工劳动债权(包括参照职工劳动债权清偿的债权)和没有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的职工劳动债权;三是未超过诉讼时效。法律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义务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职工劳动债权的界定可以参考本文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定义及范围。

2.职工劳动债权的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职工劳动债权目的是掌握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大致数据,为进一步核查职工劳动债权做准备。在调查职工劳动债权之前,管理人可以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时针对职工劳动债权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管理人以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作为调查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初步依据,结合企业财务会计材料,对员工工资和除工资之外的其他福利待遇发放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编制职工劳动债权调查表。

3.核查职工劳动债权

核查职工劳动债权是职工劳动债权调查和清偿的重要环节,是在对职工劳动债权进行初步清查统计并编制职工劳动债权登记表的基础上,对职工劳动债权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核查职工劳动债权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1)核实职工基本信息

通过查阅企业员工档案,如职工花名册等,了解职工个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核实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及其与职工个人有关的其他信息。核对职工劳动债权登记表记载的职工信息是否和职工档案信息一致。

2)核实职工劳动债权总额

核实职工债权数额应根据对职工劳动债权的清查及统计情况,结合职工的工作年限、个人工资情况、代扣代缴费用情况、应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对清查出的职工劳动债权数据分项一一进行核对。包括核对职工劳动债权总额和个人职工劳动债权的总额,要做到一一对应。

3)核实职工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主要是为计算经济补偿提供依据。核实职工工作年限可以通过调阅企业员工基本档案、劳动合同、职工考勤表、企业人事部门的人事异动单或者审批表、有关职工辞职离职的文件或者通知、工资和福利的发放单、企业为职工缴付社保的单据、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名单等。核实职工工作年限一是要查清职工的入职和离职时间,二是要调查核实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是否连续。由于大多数破产企业管理比较混乱,如果前述的档案或者文件不慎遗失或者损毁,根据现有材料无法查清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时间是否连续,可以要求职工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工作年限计算通常具体到月,不超过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天但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核实职工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是计算职工劳动债权的重要依据。包括个人工资标准、企业平均工资标准、统筹地区的企业平均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标准。之所以要调查核实工资标准,一是为确保职工劳动债权的准确性,二是在清偿职工劳动债权异议时有依据。个人工资标准依据是劳动合同和职工在企业破产受理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企业平均工资标准包括集体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和同工种的工资标准,统筹地区的企业平均工资标准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统计的年度企业平均工资,行业工资标准以国家有关行业普遍执行的工资标准为依据。

(5)核实职工个人工资

核实职工个人工资是清偿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关键工作之一,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工资是指按照1990114日由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4126日由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企业所在省、市政府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薪、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报酬等。调查核实职工的工资一定要调查核实拖欠工资的具体时间和职工的工资标准。拖欠工资的时间可以从银行的工资入账流水单、工资现金的领取签字、经有关人员签字考勤表和计件统计表等方面综合进行调查核实。职工工资标准建议依次适用个人工资标准、企业平均工资标准、统筹地区的企业平均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来确定。对于破产受理后,企业董事、监事、高管的工资,则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以该破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无法核算企业平均工资的,按该企业所在统筹地区企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6)核实代扣代缴费用

职工的工资,因职务和岗位不同而有所差别。对于法律和企业规定由企业代扣代缴的各项费用,应在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中予以扣除。代扣代缴的费用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个人向企业的借款及约定由职工个人承担的水电费、伙食费等费用。

7)核实经济补偿金

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根据管理人调查核实的职工工作年限和职工在破产受理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计算。经济补偿的标准按一年补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本人标准工资。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经济补偿金所得收入,管理人在调查核实职工劳动债权时应按《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扣缴个人所得税列入代扣代缴费用之中。

8)核实劳动仲裁或判决确认的职工劳动债权

核实劳动仲裁或判决确认的职工劳动债权相对比较简单,只需审查劳动仲裁或判决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即可。对在劳动仲裁或判决中确认的工伤赔偿费用,无论多少均不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仲裁或判决涉及的款项性质有项目属于职工工资福利和经济补偿金的,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9)核实拖欠职工的其他费用

拖欠职工的其他费用是指劳动者按照1990114日由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的,除《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已经列明之外的职工应享有或者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比如住房公积金、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稿费、讲课费、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交通费、话费补贴等。如果企业对这部分费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且没有合理或正当理由的,管理人应将该部分费用调查核实后一并列入职工劳动债权。

10)编制职工劳动债权清单

职工劳动债权调查工作结束后,管理人应根据调查核实的职工劳动债权情况编制职工劳动债权清单,包括编制调整后的职工劳动债权清单。

(三)公示职工劳动债权

《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核实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因此,对职工劳动债权进行公示是清偿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必要环节。公示应在对职工劳动债权调查工作结束之后进行,公示的方式和地点可以采用登报公示、网站公示、法院公告栏公示、破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公示等,公示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同时采用不同的公示方式,以最大限度通知当事职工和其他债权人为原则。公示的内容包括职工劳动债权调查情况、公示的期限、公示异议的清偿,公示的效力、管理人联系方式、经管理人调查后初步确认并制作的职工劳动债权清单等。

(四)职工劳动债权异议清偿

虽然破产清算案件由于各种原因可能造成审理期限延长,可能比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限更长一些,但破产清算案件同样应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以提高审判的效率和节约司法成本。因此,在对职工劳动债权清单进行公示时,管理人要对职工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的期限进行限定,异议期限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在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的职工债权有异议,包括对本人和其他职工的债权有异议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职工劳动债权有异议,均可以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应材料。管理人对职工的异议要认真调查核实,如经调查后认为异议成立,应进行相应调整;如经调查后认为异议不能成立,不对职工劳动债权清单进行调整,但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异议当事人,同时告知异议当事人可以就异议的有关内容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向债权人会议通报职工劳动债权情况

目前,由于《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劳动债权是否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规定尚不明确。但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职工劳动债权无须申报规定,结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从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来考虑,我们认为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无须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只需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向债权人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即可。所以,当职工劳动债权公示期满,管理人应根据异议情况及时调整职工劳动债权清单。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应将职工劳动债权调查与清偿情况向债权人会议进行通报。

(六)清偿职工劳动债权

清偿职工劳动债权通常在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财产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财产分配方案后,管理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时同步进行。如破产财产变现后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职工劳动债权将不能清偿。如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不足以清偿所有职工劳动债权,则职工劳动债权按比例清偿。另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0781号)第六条之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的职工劳动债权,按照正常清偿顺序无法得到清偿时,可从已经设定物权担保的财产中受偿。在债务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以清偿时,不得先行从已经设定物权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后所欠的职工劳动债权,只能从破产企业已经设定担保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或者担保物权人明确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后的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中受偿;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的职工权益,依法以设定物权担保的财产进行清偿的情况下,对于企业破产案件中因按照正常清偿顺序无法实现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职工的其他权益不得优先于担保物权人受偿。

如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足以清偿全部职工劳动债权的情况下,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困难,管理人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准后对拖欠的职工劳动债权进行预发。在清偿职工劳动债权之前,管理人应通知所有职工劳动债权的当事职工提交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要求其对职工劳动债权有关情况给予必要关注,并保持信息畅通。 

职工劳动债权的清偿以货币支付为主,清偿的方式因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采取现金发放当场签收来清偿,人数众多的可以通过银行代发来解决。由银行代发的,管理人应将当事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提交代发银行统一开立账户,并制作银行卡或银行存折签发表由职工本人或者授权代领人签收。签收银行卡或者银行存折后再由职工本人或代领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自行到开户银行登银行卡或者银行存折领取。领现金或银行卡、银行存折时,职工本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和能证明员工身份的有关证明并当场亲自领取。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提交当事职工身份证原件、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代领人还需提供由其本人签字认可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如有职工认为管理人遗漏了其劳动债权的,当事职工应向管理人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由管理人进行补充调查。如调查属实则编入职工劳动债权清单,如无法查清则应告知当事职工可以就此事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已进入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但未决的劳动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管理人应根据仲裁或诉讼请求在破产分配时预留相应的费用。对已经过公示,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仍未与管理人取得联系的职工,管理人应将其劳动债权提存。对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向管理人提出职工劳动债权调查请求的职工,如经管理人调查后情况属实,且在破产财产分配后发现有管理人尚未掌握的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的情况下,可以该管理人未掌握的财产为限予以清偿。

结束语

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对职工劳动债权的调查既是管理人权利,同时又是管理人的义务。职工劳动债权攸关职工的切身利益,管理人在职工劳动债权调查和清偿的过程中应从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实际出发,只要在不违反法律和工作原则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的为当事职工提供各种便利。这样才可能使破产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同时对维护社会稳定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注】 周文,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西省律协破产法专委会委员。


熊玮,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破产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