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晋锋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2日
案情简介
甲方作为债权人,乙方作为债务人,因债权债务纠纷诉诸法院,经审理,生效判决要求乙方向甲方偿还欠款。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扣留、提留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因丙公司系乙方的债务人,即丙方作为次债务人,人民法院根据上诉裁定向其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一、暂停支付乙方在丙公司的到期债权500万元;二、丙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法院执行账户。2017年1月10日,人民法院将丙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
法律评析
笔者就上述案例作出如下法律分析:
一、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范围
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常需要有关单位履行协助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或财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阶段,《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对象包括(1)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2)财产权利登记机关;(3)为被执行人发放收入的单位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第5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之规定,人民法院亦可向个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可见,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均是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的对象,即均可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
二、协助执行应当以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及第143条第2款“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均应当以裁定书为依据。在上述案例中,人民法院就程序方面存在两处违法,第一,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内容并未要求执行到期债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第二,人民法院在冻结次债务人银行存款账户时,并未向次债务人作出裁定,若依据协助执行通知直接冻结次债务人的账户,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向次债务人送达的法律文书应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60条第1款“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之规定,人民法院向次债务人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而非协助执行通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最大区别在于:被通知履行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享有异议权,且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做实体审查。
四、若人民法院向次债务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的法律后果
上述案例中,若人民法院向此债务人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而非《协助执行通知书》,次债务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方式既可通过书面方式提出,亦可通过口头提出,若口头提出,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次债务人签字或盖章。在次债务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若次债务人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未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裁定同时送达次债务人和被执行人。次债务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若次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次债务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五、针对上述案例,次债务人的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4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之规定,最高院将人民法院向次债务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认定为执行行为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次债务人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次债务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综上,在上述案例中,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存在三处违法:第一,执行裁定未要求执行到期债权,而执行法院直接向次债务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支付到期债权;第二,人民法院应当向次债务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而非协助执行通知;第三,未作出对次债务人的执行裁定即冻结次债务人银行存款账户。次债务人对上述三项错误可提出书面异议,若异议被驳回,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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