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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的对比与应用
2025/11/12 21:10:39      点击:

△ 避风港原则

随着网络时代的迅猛发展,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以及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些平台每天产生着海量的信息,其中不乏人身攻击、造谣传谣、人肉搜索等侵权行为。在保护网络用户权益与促进网络服务发展之间寻求平衡,成为法律面临的重要课题。为此,《民法典》引入了“避风港”原则,旨在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合理的规则和义务,既保障普通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又不束缚网络服务的创新与发展。

“避风港”原则主要包括“通知+删除”、反通知两个关键规则。当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义务利用实名制等机制掌握网络用户的真实信息,并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及时获取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协助被侵权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其中,“通知+删除”规则作为“避风港”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起源于1998年美国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该规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必须及时删除或断开与侵权内容相关的链接,以避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则不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合理的避风空间,也为网络用户营造了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简言之,“通知+删除”规则在互联网侵权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社交平台和购物平台等。当这些平台接到权利人关于侵权内容或信息的通知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将与侵权内容的提供者或上传者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如果平台能证明已采取合理措施,则可以免责。

此外,《民法典》还创设了反通知制度,以平衡网络表达自由利益和保护被投诉侵权的用户权益。该制度赋予了被投诉用户申辩的权利,为那些被称为“侵权人”的网络用户提供了自证清白的机会。这不仅保护了被侵权一方的权益,同时也确保了“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红旗原则

“红旗”原则作为“避风港”原则的例外,强调在侵权行为显而易见的情况下,网络服务商不能推脱责任。该原则源于1998年美国版权法修正案,并为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借鉴。根据该条例,网络服务商只有在“不知情且无合理理由应当知情”盗版存在时,才能享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

在互联网络环境中,服务提供者对于明显侵权的信息或链接,应主动进行审查并采取必要措施。若忽视这一原则,可能导致网络使用者肆意侵害他人著作权,进而损害整个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因此,将“避风港”原则仅仅视为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风港”,而忽视“红旗”原则的实质,不仅不利于互联网的良性发展,反而可能助长侵权行为,导致网络侵权信息的泛滥。

目前,“红旗”原则已被众多版权人在针对网站运营商的侵权诉讼中广泛应用。当侵权行为发生后,视频网站运营商往往会声称自己仅提供平台,并非侵权主体。然而,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版权人通常会引用“红旗”原则进行反驳。

△ 法律条文与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明确了采取必要措施的重要性。案例分析展示了如何在实际中应用这些法律条款来判断责任归属。

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时,我们需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被侵权人需证明在侵权行为发生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处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状态。针对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知名度和明显性。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被侵权人应着重举证作品的社会知名度、独特性、公众认知度及社会影响力,以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处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状态。

同样,对于侵犯人格权等行为,需提供证据证明是否存在明显的侮辱性语言或文字,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备过滤相关内容的过滤技术。此外,还需考虑侵犯人格权行为引发的社会关注度,从而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处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状态。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也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得知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权益时,若未采取必要措施,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