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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中应收账款的网络司法拍卖变价构想
2024/9/25 20:41:48      点击:

作者:储凌玄。开炫鼎团队企业破产与清算事业部律师

破产财产的变价是指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将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以拍卖或者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其他形式,转变为货币财产的行为。企业现有资产是全体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基础,变价工作事关每一位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使企业的应收账款实现价值最大化,对于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破产企业应收账款的变价方式

(一)传统变价处理方式

《企业破产法》第112条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但是实践中,却很少对应收账款进行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理,主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1)应收账款无法进行评估;(2)每个应收债权都具有独立性;(3)整体购买应收账款的意向人寻找难度较高。

考虑到上述几个因素,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对于应收账款的变价,往往是在债权人会议上以提案的形式,建议采取先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协商,协商不成进行诉讼处理;对于无法追回或追回成本大于债权本身的予以核销处理。

但是按照传统方式进行应收账款的催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于债权有争议或质量争议要求折让的,当债务人知道债权人企业已经进入破产阶段,此时与债务人协商,即使在一定的幅度内对债权进行价格折让,债务人在知道债权人企业已经破产的情况下付钱的可能性较低。

2、若诉讼解决,面临以下几个问题:(1)时间成本高。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周期为6个月,加上强制执行的时间以及很多债务人送达不到公告的时间,大部分的诉讼周期都将至少在1年以上;(2)催收成本大。如果对应收账款进行诉讼催收,可能存在着公告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一系列的费用,这笔费用对于全体债权人来说也是一大笔开支,固然诉讼费用一般是判由败诉方承担,但需要由原告先行垫付;(3)债权实现的可能性较低。一般很多破产企业的应收账款证据材料不足(如缺少业务合同、交货凭证或者结算凭据破产企业的原业务人员大多离职或联系不上等)、应收账龄超过3年(诉讼时效已过)、债务人履行能力差(很多债务人已经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企业早就已经破产)。

因此,按照传统模式对应收账款进行诉讼变价处理不仅需要相对完整的应收账款证据材料,而且极大耗费时间和金钱成本。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变价处理的优势

结合上述提到的传统应收账款的催收问题,可以借鉴不良资产打包处理以及其他非货币处置的思路,如通过司法拍卖方式打包处理应收账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优势:

1、无须与债务人进行协商,也就意味着对于债权有争议的,债权人无须对部分可能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一定比例折让。

2、解决了诉讼催收的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且无须承担相关的败诉风险。

3、对于账龄超过3年的应收账款,债权人也无须放弃。

4、从程序上,司法拍卖流程公开、透明、公正,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管理人如何做好应收账款的司法拍卖变价

(一)应收账款的梳理

1、按账龄进行分类。首先建议由审计部分对破产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账龄的分类,一般可分为1年以内,1-2年,2-3年,3-5年,5年以上,然后根据审计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则对应收账款进行调整。

2、应收账款对应的材料的梳理。管理人应该对破产企业交接过来的应收的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对于证据材料的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二)司法挂拍中的注意事项

1、拍卖底价的确定。鉴于应收账款无法进行评估,笔者建议可以以审计计提坏账后的金额为一拍起拍价,与其他的方式相比,该价格能最真实反应整体应收账款的最初价值,而且对于债权人而言也有一个相对客观的数据作为参考。

2、瑕疵披露。在拍卖公告或竞买须知中应对应收账款存在的瑕疵进行披露,同时要求意向人现场查阅应收账款材料。

3、寻找意向买家 。笔者建议在债权人会议上通过司法拍卖应收账款的变价方案时,可以鼓励债权人或者职工对对破产企业业务了解的积极参与司法竞拍。管理人也可以积极地与不良资产包购买商进行联系,鼓励他们参与网络竞拍。

三、总结

拍卖程序的优点在于依法、公开,能够确保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且结合应收账款本身时间长、成本高、风险大的特点,故笔者认为可以尝试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对应收账款进行处置,同时鼓励破产财产应收账款不良资产包处置商介入这一领域,以便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