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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责任新规则
2025/11/6 17:02:46      点击:

北京更复律师事务所 2025年4月11日 10:44 北京

概念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责任,是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构成要件

1.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2.发生损害

(1)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人损害,既有人身损害,也有财产损害。如造成他人身患癌症。也包括财产损失,如水稻因污染而枯败。

(2)即使污染行为没有造成损失,但是构成侵害或妨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3.因果关系

受害人无须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是侵权人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责任承担

1.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

(2)侵权人不能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3)侵权人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2.举证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两种情形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230)

(1)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2)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3.不真正连带责任

(1)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2)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第1233)

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

(2)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以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侵权人、其他责任人之日起计算。

(3)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侵权人、其他责任人之日,侵权行为仍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5.生态修复责任

(1)合理期限内修复。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2)修复费用。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民法典》第1234)

6.公益诉讼赔偿范围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民法典》第1235)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7.惩罚性赔偿

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