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建律师

抵押财产的变价方法

2024/8/31 20:06:21      点击:

1.折价。所谓折价也称“以物抵债”,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民事执行程序中就是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议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估价后,将该财产转移给债权人以抵偿相应债务的行为。无论是抵押物、质物还是留置物,均可采取折价的方法。在抵押权实现中采取折价这一变价方法的前提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协议,即双方一致同意将抵押财产折价。如果没有达成协议的,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来将担保财产变价,即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

2.拍卖。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法》第3条)。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对拍卖进行各种分类,其中最为重要的有以下几种分类:(1)自行拍卖与委托拍卖。出卖人自行组织进行的拍卖,为自行拍卖;出卖人委托专门的拍卖机构进行的拍卖,为委托拍卖。(2)法定拍卖与意定拍卖。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引起的拍卖属于法定拍卖;由于当事人的意志引起的拍卖属于意定拍卖,如果没有当事人的选择此种拍卖将不会发生。(3)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强制拍卖是国家机关依照强制执行法等法律规定,将已扣押、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公开竞争出价,而卖与出价最高的应买人,以卖得的钱款清偿债权的执行行为。此种拍卖是基于国家的强制力,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主持或者转托拍卖行进行,因此属于公力的拍卖和法定拍卖。[1]例如,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任意拍卖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把财物进行拍卖。

就通过人民法院来实现抵押权而言,拍卖乃是处理抵押财产的首要选择。因为拍卖具有公开、公平的特点,通过将抵押财产以公平竞价的方式公开进行拍卖,有利于杜绝暗箱操作,实现担保财产交换价值的最大化。

3.变卖。所谓变卖就是以一般买卖而非公开竞价的形式出卖担保财产的方式。从性质上讲,变卖与拍卖都属于买卖,但存在很大的区别。拍卖属于一种特殊的买卖,它不像一般的买卖那样是由买卖双方协议订立合同,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标的物的转让,而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的竞买人。因此,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高,对于被执行人以及全体债权人更为有利。变卖则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较拍卖简易的方式,无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也无须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其优点在于成本较低、效率高,缺点在于透明度与公开性相对不高,程序较为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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