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建律师

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诉讼的路径探讨

2024/6/5 21:52:23      点击:

安徽相贤律师事务所

新《公司法》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流程和诉讼路径,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和选任机制。针对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诉讼,新法规定公司应作为被告,并明确了诉讼请求和证据要求。同时,新法也解决了执行难问题,部分地区已出台相关细则。公司可通过章程设置法定代表人变更方式,以应对可能的僵局。

《公司法》于202312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71日起施行,就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问题,新《公司法》也有了具体规定。

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针对该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我们对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之诉的路径进行探讨。

一、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的案由选择

实践中,存在部分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甚至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也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局限于2018年《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及第73条规定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事项。但随着最高院及全国各地法院对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案件的受理及确认,目前普遍认为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诉讼具有诉的利益,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20年度参考案例之六——王惠廷诉巴州赛瑞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曹永刚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中,最高院认为,起诉要求公司履行股东决议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虽然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盛某诉成都某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法院的裁判要旨认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人民法院无法代替公司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故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但在案例库中的其他三件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均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求进行了审理并予以确认,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之诉属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一种,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同时,根据国务院20217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2018年《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则进一步明确“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综上,根据《民事案由规定(2020年修正)》,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诉讼应当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二、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之诉的主体选择

在新《公司法》发布之前,关于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诉讼的主体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仅将公司列为被告,二是将公司和股东均列为被告,三是在公司已经作出变更决议的情况下,将公司作为被告,将继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新《公司法》施行后,有关该诉讼的主体选择,应当逐渐趋于一致。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三款,“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在新《公司法》框架下,原则上公司应当作为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诉讼的被告,股东不应当作为被告。

但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又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笔者认为,该条规定针对的是正常情况下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多数情况下尚未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根本无法有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该情形涉及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的执行,将在后文予以阐述。而对于已经通过公司决议的新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当参加诉讼呢?笔者认为,该种情形下,新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在已经通过决议的情况下,公司有义务要求新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应的变更申请书,如果新的法定代表人不签署,则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辞任以及是否需要重新选任,不影响原法定代表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三、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诉讼的诉讼请求如何确定?

针对不同情形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诉讼,诉讼请求的列明也存在区别。常见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诉讼事由包括两种,一种是公司未就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一种是公司已经就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但怠于办理变更手续。

1.公司未就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

该种情形下,公司没有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则一般将诉讼请求列为“依法判令**公司立即涤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或者“依法判令被告**公司立即为原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2.公司已经就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但怠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该种情形下,公司已经形成有效决议,即已经选任了新的法定代表人,则可以将诉讼请求列为“依法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将法定代表人由原告**变更为**(新的法定代表人)”。

四、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诉讼的诉讼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对于已经形成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但怠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提交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即可。

对于未就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形,应当按照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原法定代表人辞任后,有义务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原法定代表人首先应向公司辞任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三十日内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辞任法定代表人的手续,且已满三十日。当然,如果是被冒名的法定代表人,在处理该流程时可以就冒名事项进行明确。

对于非前种情形下的法定代表人,即公司实际的法定代表人确系自身原因想要辞任,则除前述辞任手续外,笔者认为,也可以基于其股东或者董事的身份,提议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召开临时股东会,在相关内部救济渠道均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再行诉讼。

五、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诉讼的执行

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诉讼的执行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特别是针对冒名法定代表人和挂名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诉讼的执行,部分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未选任出新的法定代表人为由拒绝办理,法院在此情形下亦无法协助执行。

新《公司法》第十条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辞任流程,即公司应当在原法定代表人辞任后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在公司未依法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导致成讼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后公司仍未履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仍然会遇到前述障碍。不过,基于新《公司法》的规定,部分地区已经制订相关细则,以化解涤除诉讼的执行难问题。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223日印发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该文件第14条规定,“完善协助执行涤除机制。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公示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自然人登记(备案)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北京也有类似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5日发布《关于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第24条,“启动涤除机制解决执行难,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变更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将法定代表人信息调整为‘依xx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涤除‘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由此可见,新《公司法》施行后,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诉讼的执行难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虽然目前仅检索到前述两地发布了相关文件及征求意见稿,但随着新《公司法》的施行,必将有更多地区出台类似规定,上位法层面也有望通过修改国务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来进行明确。

总之,新《公司法》第十条的出台,将有效解决市场主体中存在的大量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问题,部分地区的先行立法实践也将给身份涤除的执行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当然,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因此,公司可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章程》设置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方式,以更好地应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诉讼中可能形成的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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