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建律师

隐名出资协议书

2016/4/16 1:03:36      点击:

隐名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显名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以乙方名义参股投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公司),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则作为显名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拥有公司股权比例为 %,该项出资由甲方实际投入人民币 万元,隐名拥有公司股权比例为 %,即甲方拥有乙方名义股权的 %。
第二条﹕甲方以现金的方式出资,甲方的出资额于2014年1月26日将其出资额的50%足额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并向乙方提供银行汇款单据复印件;剩余的50%在公司开业前30天足额到位,甲方的出资额全部到位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出具公司开具给乙方的出资证明。

第三条﹕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出资人之一,对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以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并承担作为股东应尽的全部义务,在公司依据章程的规定分配红利时,甲方有权依据出资比例分取相应的份额。

第四条﹕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因甲方的投资不能及时到位引起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因乙方的的原因导致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因其他投资人的违约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乙方应当积极追究,因此追究行为获得的利益及产生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第五条: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甲方不享有决策权,但享有知情权,乙方需要签许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及其变更﹑补充文件,乙方应当提前10天通知甲方,并告知甲方相关情况及内容,与甲方协商后再决定相关合约的签许。

第六条﹕甲方不享有公司经营管理权﹑决策权,但对公司经营有知情权,在公司章程的约定内,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查阅公司账簿;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如出现诸如增资、股权转让、增加股东等重大事项,乙方应当提前20日通知甲方。双方协商是否增资及增资数额和增资后所占股权比重等事宜。如果乙方未尽此通知义务,擅自增资导致其持有的名义股权比例提高,则视为甲方仍然拥有乙方增资后名义股权的 %。

第七条﹕公司设立过程中,甲﹑乙双方不得转让其出资。

公司成立后乙方作为显名股东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公司成立后甲方作为隐名股东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不能转让其所持有的隐名股份;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转让股份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八条﹕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九条﹕乙方因的债务纠纷,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条﹕如果公司出现减资、清算情形,乙方应当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应得份额,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收益权利折价为应得的现金。

第十一条﹕甲﹑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甲﹑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第十二条﹕甲﹑乙方应当积极维护公司的商誉,不得作出任何对外可能诋毁和损害公司商誉的行为。

第十三条﹕本协议因下述原因终止

(1)公司解散、破产、清算、注销、吊销的终止情形;

(2)甲、乙任何一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协议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

(4)其他协议终止的法定情形发生的。

如发生协议终止第(1)种情形的,股权不再做更替,乙方取得的清算利益依据甲乙双方持股比例分享;如发生协议终止第(2)种情形的,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协议对相关的继承人继续有效。其他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的,可按本协议第七条确定的原则处理,过错方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十六条﹕除本协议和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披露。

第十八条﹕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署之日,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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