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建律师

对破产程序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分析

2024/3/24 12:06:57      点击:

抚州市临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吴闽军

在近几年,我区工业园区陆续有几家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笔者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陆续接到数起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案件。虽然从性质上来说,发生的案件仍然是劳动争议,但笔者通过检索《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却觉得在处理权限上应与未进入破产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区别对待。在此,笔者结合相关规定主要分以下四种情形进行初步的分析,供各位同仁参考。

首先,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仍然可以予以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这就表明,法律并未将破产程序启动前的仲裁申请排除在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权限之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提起仲裁申请与受理仲裁申请的区别。提起仲裁申请并不表明仲裁程序已经开始,受理仲裁申请才表明仲裁程序开始。如果在受理仲裁申请之前发现破产程序已经启动,就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在受理仲裁申请之后发现破产程序已经在受理之前启动,就应当撤销案件。

其次,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即使符合立案条件,对于提起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不适宜进行处理。其一,法律已明确赋予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破产程序启动后劳动争议的权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如果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如果管理人不予更正,职工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就是说,劳动者对涉及劳动关系的债权因主张权利而发生争议不需要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争议涉及的事项提起诉讼。其二,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而执行程序属于司法程序,故破产必须在法院的管辖、支配下进行,其他机构没有处理破产案件的权力。实质上,此时的争议已经不再是给付争议,而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争议,无论是非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还是仲裁机构,既没有确认债权债务的权力,也没有分配债权债务的权力。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人的人民法院提起。而且,纵观《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是破产程序的主导者,受理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指定管理人、指导、监督管理人,确认债权债务,批准重整或者和解计划,宣告债务人破产,裁定变价和分配方案,直至终结破产程序,一系列的破产程序无不是在该法院的管辖与支配下运作。其三,直接而集中地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更有利于解决包括涉及劳动争议在内的用人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劳动争议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不仅浪费了司法成本,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而且还不能有效化解矛盾。这是因为,仲裁程序与司法程序并不能同步进行,而且仲裁确认的债权还是需要最终得到司法确认。即使劳动者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一方面,从程序上来说,其债权也有可能因未参与破产程序而不能得到及时保障;另一方面,从实体来说,其债权未必能得到满足。劳动争议涉及的债权仅仅是破产债权一部分,虽然具有一定优先性,但是也要在破产债权中整体进行解决。直至破产程序终结,该类债权实际上很有可能不能完全得到满足,甚至不能得到满足。

第三,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关于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再行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该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就是说,即使破产申请已经受理,也可能发生裁定驳回申请的情形。如果该裁定生效,也就表明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恢复正常经营。既然恢复正常经营,劳动争议也就可以重新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第四,在因重整成功、和解协议执行完毕、自行和解而终结破产程序后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按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从而不再符合破产情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如果债务人与全体债务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上述情形的破产程序终结,也表明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恢复正常经营。因此,该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在此要注意的是,该破产程序终结之后的争议,包含了针对程序终结之前的事项。如果该事项已纳入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自行和解的范围,就应以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不予受理,否则,如果该事项符合立案条件,仍然应当受理。

 

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扫一扫,与法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