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建律师

关于债权人会议仅通过线上召开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

2024/8/10 3:46:27      点击:

原创 罗效天 北京华允律师事务所

引  言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债权人会议能否仅通过线上召开,以下将从多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债权人会议的重要性及多样化开会方式

1、债权人会议的重要性

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旨在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参与破产程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共同决定破产企业的命运。但实际情况是,往往因为人数众多,无法到场等客观原因,债权人无法同时在线下参与债权人会议。

2、债权人会议多样化的开会方式

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重要机制,若因上述原因阻碍了债权人参与债权人会议,显然是不符合债权人会议制度设计目的,因此,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债权人会议已形成多样化的方式:

传统上,债权人会议通常采用线下的方式召开,这是因为线下会议能够提供面对面交流的机会,使债权人能够更直接、有效地参与讨论和决策。作为传统的召开方式,现场召开和表决方式从参与度、严肃性、公正性方面更具优势,所以是债权人会议的首要选择方式。

在上市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由于债权人人数众多,分布广泛,为了降低会议组织成本、提高效率,同时保障中小债权人的参会权利,往往会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这种方式既能满足大多数债权人的需求,又能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若有债权人未能参与现场会议亦未能连接网络,可通过电话会议方式参与债权人会议,虽电话会议亦需要搭建电话系统平台而产生费用成本,但较于网络系统平台具有普适性较高的特点。

无论采取以上何种组合方式,均属于在现场会议的基础上,为了给与债权人提供更多选择,即最大限度的保证债权人能够参与债权人会议的权利而设定的,而不是只追求效率和便捷而减损债权人的权利。

二、债权人会议能否仅在线上召开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合法性分析

在《企业破产法》中,虽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我们仍可以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出结论。

1、会议形式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债权人会议除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通过通信、网络、书面等非现场形式召开”规定。可知其最终目的是充分保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表决权及监督权等,以实现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以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形式参会并行使表决权是债权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应拘泥于形式。

2、决定会议形式程序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条 、第四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第二项的规定,其明确了在线诉讼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同时,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告知适用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这些规定强调了当事人的选择权、知情权以及适用线上规则应遵循的严格程序,以确保在线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根据《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规定明确赋予了债权人选择投票表决方式的权利,债权人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或者网上投票,法院或管理人若直接决定仅采用线上会议并投票的方式,显然剥夺了债权人对投票方式的选择权。

综上,即便组织债权人会议相对灵活,但在组织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的相关程序和内容,同样不得突破相关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因此,如果决定仅采取线上召开会议,可能损害债权人的选择权、参与权及知情权等权利。即使决定仅采取线上召开的方式也应遵循自愿原则,部分债权人不同意仅线上召开的,应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以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相关权利。

三、仅通过线上召开债权人会议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合理性分析

1、技术问题

线上会议依赖于网络和技术设备,如果网络不稳定、设备出现故障或软件存在漏洞,可能会导致会议中断、声音卡顿、画面模糊、信息延迟等问题,严重影响会议的进行和债权人的参与体验。例如,在会议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无法清晰地听到其他债权人的发言或破产管理人的解释,就可能无法准确理解相关事项,从而影响其做出正确的决策;或会议中因设备故障中断等情况,导致债权人对线上投票的公正性表示怀疑,可能引发众多债权人的不满和质疑,导致破产程序陷入僵局。

2、信息安全问题

线上会议涉及到大量的敏感信息,如债权人的身份信息、债权金额、表决意见等,如果这些信息遭到泄露或被黑客攻击,可能会给债权人带来严重的损失。此外,线上会议的电子签名、投票等环节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采取有效的加密和认证措施来确保信息的安全。

3、沟通效果问题

线上会议缺乏面对面交流的直接性和互动性,债权人可能无法像线下会议那样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也难以与其他债权人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协商。这可能会导致债权人之间的沟通不畅,影响共识的形成和决策的质量。

4、公平性问题

对于一些不熟悉网络技术或没有良好网络条件的债权人来说,只线上召开会议可能会使其处于不利地位。他们可能无法顺利参与会议,或者无法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从而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此外,如果线上会议的操作过于复杂,也可能会给债权人带来困扰,影响其参与的积极性。

5、法律合规问题

如前所述,只线上召开债权人会议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剥夺了债权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从而导致会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如果会议的结果因此而被推翻,将会给破产程序带来不必要的延误和成本。

       四、结论

综上所述,法院或管理人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选择会议的召开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线下会议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即使仅采取线上召开的方式也应遵循自愿原则,确保每一位债权人都能够充分、有效地参与和表达意见,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同时,为了提高债权人会议的效率和质量,管理人还应加强与债权人的沟通和协调,提前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资料,解答债权人的疑问,确保债权人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此外,政府和司法部门也应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监管和指导,规范管理人的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确保债权人会议的顺利召开,推动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实现企业的破产重整或清算,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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