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建律师

执行和解后,是终结执行还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6/8 0:19:23      点击:

在执行过程中,案件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是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还是制作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办案实务中很多执行法官由于对法律规定理解不透彻,导致很多不当的裁决,将本应终结执行的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办理。本文就两种裁定书制作的不同条件、后果、注意事项做一个分析,以期让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更正确地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终结方式,达到案结事了的结果。


第一,前提标准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都规定为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在这两种结案方式中均包括了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该规定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为履行完毕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如此可以看出,两种结案方式虽然均可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必要条件,但前提不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是在法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迫于形势达成的。而终结执行中,即法院即使已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申请执行人在了解上述情况后,仍不要求法院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主动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前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有着法院依职权终结的本质,后者更加体现了申请执行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二,裁定书送达后的后果不同。


由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系申请执行人在迫于现形势下未能掌握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所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后所形成。那么无论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该和解协议,法律均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而终结裁定中,除非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否则申请执行人是不能申请恢复执行的。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的若干意见》(20167号文中第五条的要求,法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实现动态管理,即所有终本案件从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之日起3年内,法院将每6个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进行自动搜索,一旦法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而终结执行的案件是不纳入动态管理系统的。


对被执行人的影响不同。前者,法院需要将被限制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等措施。后者则不需要。


第三,裁定书中需要告知当事人的注意事项不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中,法院需要在裁定书中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法院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法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动态管理、退出、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和条件等内容。


而在终结裁定书中,法院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日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即申请执行人应当在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否则若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有可能丧失法院继续执行的权利。


第四,关于是否应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说明》部分第3条认为,案件终结执行后必须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笔者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法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然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是否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应以申请执行人的意思为准。若申请执行人认为不能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为避免日后发生难以执行的境况,法院应不主动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最后,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两种执行裁定书样本规定的较简单,笔者结合所在法院全景式法律文书的写作特点、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等,制作了下列文书的模版,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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